??谑辛鲃尤丝谶m齡兒童免疫規劃管理辦法(海府辦規〔2021〕12號)
? ?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的服務和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護流動人口適齡兒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適齡兒童(以下簡稱流動兒童)是指戶籍不在本市或無戶口,隨父母或其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的兒童。
國家免疫規劃是指按照國家或省級確定的疫苗品種、免疫程序或者接種方案,在人群中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以預防和控制特定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預防接種單位是指區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在一定責任區域內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免疫規劃工作,將流動兒童與國家免疫規劃工作有關的免疫規劃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對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保證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及時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抓好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
第四條??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實行現居住地管理,屬地建證、屬地接種的原則。各級衛生、財政、教育、商務、街道辦等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流動兒童的國家免疫規劃工作。
(一)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免疫規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流動兒童的免疫規劃工作,定期開展免疫規劃督導檢查、協調、效果評價和宣傳,并及時足額向轄區內的預防接種單位下撥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補助費和管理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的目標、策略和措施,實施免疫規劃的技術指導、疫苗分發、效果評價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預防接種單位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負責責任區域內流動兒童的建證、建卡、接種、查漏補種活動、資料收集上報和預防接種不良反應的現場處理及報告工作。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經費保障,在建立健全城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的基礎上,通過購買服務和納入預算等方式,把流動兒童納入當地國家免疫規劃實施范圍中,確保預防接種工作順利開展,所需經費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
(三)教育部門將幼兒園和學校適齡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實行監督管理。幼兒園和學校嚴格執行預防接種證查驗制度,在辦理流動兒童入園、入學手續時,應查驗其預防接種證,發現未辦理預防接種證或未按照國家免疫規劃規定的受種適齡兒童,應督促其監護人及時補辦預防接種證和補種疫苗,并將查驗情況定期向轄區預防接種單位報告。
(四)商務部門負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協助預防接種單位動員市場中流動兒童及時進行免疫接種。
(五)鎮(街道)、村(居)委會及小區物業管理機構、建筑施工等單位應積極協助當地預防接種單位做好免疫規劃工作,督促流動兒童到轄區內的預防接種單位接種疫苗,并收集轄區內流動兒童遷入、遷出情況等資料。
第五條??建立和健全流動兒童預防接種證、冊制度。
(一)本市醫院產科出生的流動兒童,醫院為其發放預防接種證;流動兒童出生后未辦理預防接種證的,其監護人應當在兒童出生1個月內,及時到兒童現居住地的預防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戶籍不在本市的適齡兒童,暫住在本市時間≥3個月,由暫住地接種單位建立預防接種卡(簿、冊),無預防接種證同時建立、補辦預防接種證。
(二)預防接種單位應及時對轄區內流動兒童摸底造冊,并按免疫程序規定時間及時為轄區流動兒童提供免疫服務。采取從轄區公安、衛生計生、村(居)委會及下地段開展摸底等多種渠道收集流動兒童資料,及時為流動兒童建立預防接種卡檔案;接種卡按年度、村(居)委會分類建專冊;掌握轄區內流動兒童遷入、遷出情況,并做好記錄;每季度至少1次對遷出兒童進行剔卡和消卡,并將剔出的卡片分類、分年度妥善保管。
(三)預防接種證由流動兒童監護人妥善保管,若發生遺失,應及時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補證,并由原預防接種單位根據接種信息補填接種記錄。
(四)全市預防接種單位對新遷入的流動兒童應及時登記造冊,并根據其原預防接種證的接種記錄,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種;對無預防接種證的兒童,視為未接種,應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卡,從遷入本地時間算起,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預防接種。
(五)預防接種單位應每2個月組織對流動人口兒童聚居地進行1次摸底登記與查漏補種工作,核查流動兒童的入冊、建證和疫苗完成情況,并將查漏結果登記在查漏補種登記本;同時,應對漏冊、漏證和漏種的兒童進行補冊、補證及疫苗接種預約等工作。
第六條??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示轄區預防接種單位及其責任區域,流動兒童按照就近或劃片的原則實施預防接種。
第七條??預防接種單位應在預防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品種、接種方法、注意事項等內容。在預防接種前,應告知接種時間、對象、疫苗名稱等;預防接種人員在實施接種時應對受種者履行告知義務,并嚴格按要求進行接種操作,同時做好下次接種預約和將其接種情況錄入電腦(或登記)及預防接種卡等工作;按時向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接種數據。
第八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產科應指定專人負責預防接種工作,在新生兒(無接種禁忌癥)出生后24小時內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針及出院前卡介苗接種工作,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和填寫接種相關記錄,并對兒童監護人發放疫苗接種告知書。
第九條??預防接種單位定期對轄區內流動兒童開展專項查漏補種活動,查漏中發現漏冊、漏種的兒童,應給予補證、補冊、補種,并對活動相關資料進行存檔上報;對發現未按照國家免疫規劃程序完成接種的適齡兒童,按照缺哪針補哪針的原則進行補種(除卡介苗外)。
第十條??流動人口接種對象監護人應按照接種通知(或接種預約)要求,及時帶領接種對象到規定地點接種疫苗。流動兒童家長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兒童實施免疫規劃預防接種的,由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村(居)委會干部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督促適齡兒童接種疫苗。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接種對象與本市接種對象享受同等免疫接種服務,預防接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流動兒童提供免疫規劃預防接種服務。
第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預防接種單位及其醫療衛生工作人員發現預防接種異常接種反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接到相關報告的,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預防接種事故的調查、鑒定、處理,依據《預防接種工作規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進行。
第十三條??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流動兒童免疫規劃服務和管理的督管,定期對轄區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在流動兒童免疫規劃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不履行職責,未達到流動兒童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目標的,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逗?谑辛鲃尤丝谶m齡兒童免疫規劃管理辦法(2018年9月修訂)》(海府辦〔2018〕222號)同時廢止。